青企会公告

NOTICE BOARD

青企加油站60:手机信息别乱删!电子证据成新一代“证据之王”

TIME-2020-05-21


青企加油站60:手机信息别乱删!电子证据成新一代“证据之王”


打官司是为了解决纠纷,找律师也是希望自己的赢面更大一些。因此,很多当事人都会在咨询案件时问一句“我这个案子有几成把握能赢?”而律师的回答往往是:“要结合证据情况才好做判断”。

没有充足的证据,即使有理也未必一定能赢。由此可见,证据不仅是一切主张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打开胜诉之门的那把钥匙。

如今,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经成为我们的主要社交阵地,在这些软件中,转账记录、文字、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也都被一一记录。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对簿公堂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成为“呈堂证供”吗?

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新证据规则》)给出了答案。

在这个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据规则》中,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今天我们就来系统的看一下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知识。


电子证据的前世今生


电子证据并不是《新证据规则》首创。

早在2012年民诉法修正时,电子证据已经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出现。

2015年民诉法解释又对电子数据的含义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将其定义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突飞猛进,互联网发展如火如荼,电子证据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了现在的主角,也才有了如今的《新证据规则》。



什么是电子数据?


此次新证据规则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细化规定,其常见的形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包括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也包括抖音短视频、朋友圈、贴吧、论坛、网盘等发布的信息。


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的通信信息。即时通信数据是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它是指人们能在网上识别在线用户并与他们实时交换的消息,如微信、QQ、阿里旺旺等。


记录类信息


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身份认证信息中就包括我们现在越来越频繁使用的电子签名。


电子文件


包括各类电子文档、电子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数字证书文件。它们的格式也是多种多样,比如图片有bmp、jpeg、gif等,音频有mp3、wma、ape等格式。

除了以上4类,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你有保存电子证据的习惯吗?


根据南都民调中心发起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在1820名受访网友中,七成表示平时已有保存电子证据的习惯,超四成担忧手机存储空间不足及换代频繁可能影响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使用。

各类电子证据中,支付、转账等电子交易记录最受重视,有40.9%的受访者会保留相关证据。此外,有31.8%的受访者表示会保留微信等聊天记录,还有22.7%的受访者表示会保留照片、录音、视频等视听记录。

问及在哪些场合会更注重保留电子证据时,47.7%的受访者表示会在遇到纠纷或可能面临诉讼时有意保留;也有43.2%的受访者会在借款、转账等涉及金钱来往的场合多留个心眼;而保留商品交易记录的受访者也有38.6%;保留工作沟通和交接内容的则占比36.4%。



电子证据,“取”你不容易


虽然大部分受访者有保留电子证据的意识与习惯,但如果存储方式不当,由于难以证明其真实性,电子证据可能完全派不上用场。电子证据可不只是截屏就完事大吉,实践操作中,想“取”它可并不容易。

收集电子数据原则上要求原始载体,只有在提供原始载体却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收集电子数据还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既要收集存储于计算机硬件上的电子数据,也要收集其他相关外围设备的电子数据;既收集文本,也收集图像、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媒体信息。同时,还应保存相应的硬件软件,以保全该证据的运行环境,使之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以打印、屏显等方式显示出来。

收集电子数据时还应注意记录有关人员情况,相关的人员包括计算机及外设记录其营业管理活动状况的人,监视数据输入的管理人、对计算机及外设的硬件和程序编制的负责人等。



电子证据如何“呈堂”?


收集到了电子证据,如何呈堂使用也很重要。关于电子证据的提交和庭审中的出示也是一个不可马虎的环节。有些电子数据可通过电子设备输出或者打印出纸质版本呈现,有的证据可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对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页、即时通信等相关电子证据的提交内容需要结合该证据的证明内容和目的确定,尤其是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是否与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相矛盾等。

在庭审的质证环节有个关键步骤是需要核实原件,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新证据规则第15条对此做了新增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是真是假如何鉴定?


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网络虚拟性,网络语言存在着易删除和易修改性,因而,如何对其真伪进行核实调查,就成为其中关键。

新证据规则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的方法和依据,赋予了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指引,但也对他们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

按照最高院出版的《新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审判人员审查的焦点一般包括:

  • 该电子数据的存储磁盘、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一致;

  • 是否载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 制作、存储、传输、出示电子数据的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的主体是否有签名或盖章等;

  • 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添加、拼凑等伪造变造的情形;

  • 出示的电子数据是否是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说明。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促进案件事实查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对于不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很有可能就掉进新证据规则的“坑”中,尤其在面对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因为认识不够,收集不全等原因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证据的缺失而处于被动的地位。













南京市青年民营企业家联合会

南京市青年民营企业家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