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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加油站56:艾玛聚焦|疫情之下,“裁员”的风险有哪些?

TIME-2020-04-27


青企加油站56:艾玛聚焦|疫情之下,“裁员”的风险有哪些?



虽然国内疫情有所好转,但是世界疫情正面临严峻考验,当前仍在以举国之力抗击“新冠肺炎”,为防止病毒进一步扩散和转移,许多地区政府颁布了许多以减少人员接触为核心的限制性政策。诸多企业因为延期复工政策、人员无法返回、物流不通、原材料缺乏等原因,无法正常复工或者完全复工,与此同时又要承担房租、人力等资金压力,许多企业采取裁员手段,直接通知员工解除合同。

那么,企业究竟能否在疫情情况下采取裁员手段呢?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劳动合同适用"法定解除"的原则,即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理由、解除程序必须合法,不能在劳动合同法之外,自行设定或者约定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故当前很多企业因为疫情解除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若企业采用裁员方式解除合同,则可能的解除理由有两种,分别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以下我们将分别分析两种理由的解除条件以及法律风险。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些企业以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是经历了重大情况的变更(例如经历地震、火灾、水灾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这种变更足以影响到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也无法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作出更改。

尽管国家现在将新冠肺炎确定为不可抗力,将相关的防疫措施视为导致停工停产的重大变化,但在解除合同上仍需评估这一重大变化(新冠肺炎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程度)是否真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符合上述情况下,公司需要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且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审理此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时将重点审理用人单位与员工未达成一致的原因,比如是否降低了原工资待遇。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政策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我们理解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适当降薪。

如果企业满足上述条件,企业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承担的解除成文为N+1,所谓N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谓1为自解除之日,企业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企业提前30天通知,则不需要支付这1个月的工资。

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以新冠肺炎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以上解除理由和程序,否则将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


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企业满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进行经济型裁员,因此许多企业以该项规定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协议。我们提醒各企业,企业在执行本项操作时应提供客观证据,如企业财务报表、纳税数据等。法院针对企业此类裁员行为还会审查企业所面临的困难是否为一时的、是否确实无法解决等等,进行审查严格。因此如企业因疫情而导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政策仍鼓励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若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的企业裁员达10%以上,企业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将裁决人员情况向劳动部门汇报后,才可以裁减人员。与此同时,企业在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留存相关证据,比如向工会、企业职工的说明;股东会决议等等。企业在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主动留用以下人员

(1)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若企业经历疫情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按照本项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当支付被裁员工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数额与上述解除合同数额一致。 

//写在最后//

目前,政府已经推出了多项措施针对施工企业复工、复业,但企业仍然面临着各种压力。例如现在的商场人流量远不如去年同期,即便在租金减免的情况下营业额和利润也不足以支撑较高的用人成本,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越是在此特殊时期,越需要劳动关系双方精诚团结、共克艰难。面对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多些人性化纾解之道。我们建议劳动者能与企业站在共同的立场上,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及时沟通化解矛盾、共度危机。

如果您企业正面临用工压力及劳动纠纷,欢迎您联系我们,艾玛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以化解您的劳资压力。



















南京市青年民营企业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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