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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加油站51:因《庆余年》走红的“格式条款”,到哪都不受待见,比如……

TIME-2020-01-03


青企加油站51:因《庆余年》走红的“格式条款”,到哪都不受待见,比如……


最近,一部名为《庆余年》的网剧热播,让“剧荒”许久的网友们纷纷高呼“太好看了”、“欲罢不能”。不少用户为了提前看剧,充值成为平台会员。然而,网友刚开会员没多久,就发现腾讯视频和爱奇艺又搞了个“超前点播”模式(即VIP会员再多花50元,可以比普通会员多看6集,如今规则已改)也就是VVIP,VIP中的战斗机。


该模式一出,立刻引发了大量网民的“炮轰”。人民日报客户端以《视频网站套路层出不穷,吃相太难看》为题,对相关视频网站提出批评。

两位律师同行更是以“《VIP会员服务协议》系格式条款,部分内容无效”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不论结果如何,“庆余年超前点播事件”倒是让“格式条款”红了一把。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买房、买车、买保险、签订装修合同,都暗藏格式条款。其实,有关“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哪些格式条款无效?”的讨论已经很多了。今天EMMA给大家聊聊——

当知识产权遇到格式条款又会迸发出怎样的“火花”?



01、先来看一则经典知识产权的格式条款:

“7.6完全由卖方自主提供的设备的知识产权属卖方所有。双方共同研制开发的设备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有。买方对于设备在调试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改进和方案等产生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归买方单独所有。

7.7 主要由买方提供技术参数、设计标准等技术数据、图纸、规格的设备,属专门为买方定制的设备,其知识产权属买方所有。卖方不得利用买方提供的数据资料等生产制造相同技术参数、配置标准、规格的同种设备。一经发现,查证属实的,卖方应支付该设备总金额20%的违约金给买方。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买方的所有损失。”

如果只是看条款内容,可以发现买方对于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可谓非常完备,详细至极。

上述条款来源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下简称宁德)与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卖方,下简称达特尔)采购过程中形成的《订单交易条款》。条款中宁德已在合同中很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特尔按要求提供设备后自行申请专利,又在专利授权起诉宁德侵权,且此案已获法院支持。

这或许就叫,想象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下面让我们捋一捋宁德与达特尔的“恩怨情仇”。


02、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故事:

  • 2015年1月9日,宁德向达特尔下达一份采购订单,要求后者供应13台PXG1-MYLA-0008电池贴膜机,其中第7点载明“如随订单有附件发送的,附件也需确认,未确认者视为接受”。在发给达特尔上述订单的同时还随附一份《订单交易条款》,《订单交易条款》第七条载明上述知识产权条款。

  • 2016年3月17日,达特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锂电池双面贴保护膜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7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208112.0,专利权人为达特尔公司。

  • 2017年11月1日,达特尔以宁德向博发公司采购的电池贴膜机设备涉嫌侵犯案涉诉争专利权为由,请求确认宁德从博发公司处采购的设备侵犯诉争专利权。

  • 2018年3月22日,宁德将达特尔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诉争专利是达特尔以其名义申请,其才是该专利的唯一权利人。

  • 经审理,法院驳回原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信很多读者会有这样的疑问:不是白纸黑字明确了知识产权归属吗?怎么卖方一言不合就去申请了专利,还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呢?真是翻脸比翻书还快!



03、当知识产权遇上格式条款:

要解答各位心中的疑惑,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个事实,那就是:宁德公司向达特尔公司发出的订单载明“如随订单有附件发送的,附件也需确认,未确认者视为接受”。《订单交易条款》属于随该订单发送的附件。而根据前述字面含义,如果供应商要接受原告订单,只能接受《订单交易条款》。宁德公司向其他供应商发出的订单中,也出现完全相同的《订单交易条款》。因此,《订单交易条款》知识产权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格式合同不属于无效情形,但从合同解释的角度,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对于7.7条“技术参数、设计标准等技术数据、图纸、规格”的解释来说,是属于在设备研发出来之前所能提供的关于设备功能和验收方面的总体技术参数和规格,还是设备开发完毕后主要部件功能、主要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和传动配合关系的技术参数、设计标准、设计规格和设计图纸。

本案中由宁德提供的格式条款,应理解为完成案涉设备设计、制造所必须的技术方案,通过利用该技术方案所承载的相关技术数据、图纸和规格,能够加工出设备的主要部件,确定各主要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传动配合关系,乃至生产出设备整机。由于相关术语复杂多义,当一方提供的格式文本中即使有知识产权条款,也并不能想当然的理解知识产权归属。


04、知识产权归属条件还需创造性贡献:

创造性贡献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专利法上发明人或设计人也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宁德在塔特尔公司设备电视贴膜机研发过程中仅相当于前期铺垫工作,若将《订单交易条款》第7.7条的“技术参数、设计标准等技术数据、图纸、规格”理解为设备研发出来之前关于功能和验收方面的总体技术参数和规格,有失偏颇。宁德未能提供研发案涉设备所需的设计原理、设计构思和设备形状、主要部件、部件之间的传动配合关系的技术规格和数据,《订单交易条款》第7.7条的知识产权归属条件并未成就。

宁德主张专利权应归其所有,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参与案涉设备研发,不足以证明相关设备属于“主要由买方提供技术参数、设计标准等技术数据、图纸、规格的设备”。对于仅仅在设备研发之前提供设备在功能和验收方面的总体技术参数和规格,并不能对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不能算作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人或是设计人。而宁德主张案涉设备属于专门为其定制的设备享有知识产权,也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宁德在实体上无权主张专利权,达特尔公司完成案涉设备的设计、制造并形成技术方案,是诉争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05、知识产权慎用格式条款: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传统实物资产更为复杂。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法、专利法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多部法律。即使买方委托卖方按要求订制设备并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若无法证明对技术成果的创造性贡献,买方对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属并不能说“一家独大”,甚至需要面对侵权风险。

当知识产权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时,受到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对于重要项目和设备的相关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建议不再使用格式条款约定,而应通过具体的条款,明确约定各类知识产权的归属,并确保约定的术语含义明确。



此外,想主张专利权,必须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宁德公司一定程度上确实参与设备研发过程,并提出改进建议,但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对诉争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如果当时留存相关的研发文档,至少证明其对诉争专利权共同所有。若按《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至少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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