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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加油站49:王思聪和他的5亿零花钱|EMMA看法

TIME-2019-11-27


青企加油站49:王思聪和他的5亿零花钱|EMMA看法


前几天,我们在微博热搜中看到了一个熟悉的名字——王思聪。王校长这次上热搜的原因不是因为又换了女友,或是又去打了游戏,而是上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就在不久前,由王思聪担任董事长的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普思资本)的股权被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具体冻结数额不详,冻结日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而在11月4日,王思聪个人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51437840.0,约1.5亿

敲黑板,王思聪仅被列为被执行人而非“失信被执行人”,也非“限制消费人员”,并不是我们经常说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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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零花钱开启资本之路

2009年,王健林对外表示给儿子王思聪5亿元“任其折腾”,随后王思聪开始一展拳脚。不过,比起王校长的商业布局,大家似乎更关心他的个人感情生活。这次的“滑铁卢”,也让大家开始真正关心起了王思聪名下的公司运作。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王思聪在20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33家公司担任股东,在34家公司担任高管,对108家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

“出事”的普思资本,可以说是是王思聪的投资起点,也被王思聪寄以厚望。由王思聪担任董事长并持股100%的北京普思投资(简称“普思资本”),英文名“Prometheus” 取自希腊语,意思是“先见之明”。

眼尖的网友发现,普思资本的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作“一人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中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风险”又被谈论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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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VS「个人独资」,傻傻分不清楚

企业家在初创企业时,第一个要面对的选择就是在纷繁复杂的企业法律形态中找到合适自己企业的形态。不同的企业形态有着不同的优势同时也隐藏着不同的法律风险,有的甚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寿命

常见的几种企业注册类型包括:

在以上的企业类型中,投资者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形态,包括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不同的企业类型有着不同的优势及风险,以这次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来做个比较,就能发现审慎选择的重要性:

1. 出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 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税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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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有利也有弊!

1. 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好处与风险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它可以使这个唯一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同时利用内部治理结构简单的特点,避免效率低下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实现决策效率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但同时一人公司也蕴藏着不少风险,《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这就会导致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制衡,容易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常会出现股东将公司财产私自挪作,或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或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等。

(二)什么是法人人格否定?与一人公司有什么关系?

为避免出现经营者、股东利用关联公司或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它是指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人格,让公司背后的控制者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承担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在公司法人保护下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最高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人格混同情况下的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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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一人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在判断股东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包括申请追加或变更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了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债权人无须就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独立进行举证。这就对股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不小心就是连带责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公司运营不是一朝一夕,要想避免风险就要从平时的积累做起。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都是关键因素。

1. 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进行审计

对于一人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需要提交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而这些材料的提供需要公司具备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按规定进行审计。

2. 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等多方面的混同,公司资本与股东财产边界不清,将公司资产挪作他用,侵蚀公司财产等现象发生,有必要建立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使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 严格划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避免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

实际交易中,有时为了便捷,会出现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的现象,股东个人账户收到相关款项而没有及时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又无法解释款项去向,就会造成混同情况出现。因此,切记不要和公司混用账户,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除了法定分红和减资外,不要在公司支取费用,务必要做到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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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夫妻档”、“父子兵”或将认定为「一人公司」

对于如今还非常盛行的“夫妻档”、“父子兵”类型的公司来说,虽然表面上看其并不是一人公司,但如果在公司注册时未提供家庭财产的分割证明,很多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夫妻档、父子兵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财产分割证明,实质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夫妻股东或父子股东的出资会被认定为家庭单一体出资,从而将公司实质上认定为一人公司,如不能证明家庭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档”、“父子兵”类型的公司在面对法人人格否定这个问题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仍需要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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