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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加油站37:还没结婚先谈“分手费”是什么操作?|EMMA谢菊萍看法

TIME-2019-04-16




青企加油站37:还没结婚先谈“分手费”是什么操作?|EMMA谢菊萍看法



婚恋关系中有句话很经典:让我们走到一起的是爱情,让我们走下去的是信任。

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创投界。

对于投资人和创始人来说,这份信任,就来自于Term sheet(投资条款清单)中那些说在前面的丑话。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些“丑话”当中最令人不能接受的一项——“分手费”,也就是“优先清算权”。

What?婚还没结就想着清算走人?

别急,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且听我慢慢道来。


1、什么是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也称“清算优先权”,是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人股权投资等常见的投资条款,是一种投资方在特定触发条件下的退出机制。

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作为投资条款清单重要条款之一,是指股权投资人在目标企业清算或发生视同清算的情形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


如果公司大踏步的稳定发展,这个条款暂时用不上,当然皆大欢喜。但是创业并不是个童话故事,如果公司已经进入到有点艰难甚至分分钟关门的境地,优先清算权就要派上大用场。因为它决定了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


2、优先清算权只是为了拿走创始人的钱?


在很多人看来,投资方就像是一只嗜血的狼:“资本是助推你的,但是最后,其实你都得还回去。”而优先清算权也被简单粗暴地理解成“投资人保护伞”,只是单方面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肆意压榨创始人。

虽然优先清算权对投资人有着极大的倾斜,本身设计的目的也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大部分专业的、理性的投资人并不愿意榨取过高的优先清算权


从创业者角度来看,他们希望在创业路上越少的束缚才能发挥他们的才智与能力,但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如何把控风险,确保投资成功甚或不要亏本是其首要考虑。换位思考,双方如何在投资前通过充分沟通、谈判达成一致才是最重要的。



3、优先清算权到底怎么“优先”?


典型的优先清算权分为3种,即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无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① 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

示范条款:在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清盘时,按照下述规定分配收益:首先,向A轮优先股股东支付其原始认购价的[一]倍、[加上累积股息]、[并加上已宣布但未付的股息]。然后,A轮优先股股东在视同将其持有的A轮优先股股票转换为普通股的基础上,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剩余的收益。

此协议安排对股权投资人的利益给与了全面的保护。

② 无参与权的优先股

示范条款:在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清盘时,按照下述规定分配收益:首先,向A轮优先股股东支付其原始认购价的[一]倍、[加上累积股息]、[并加上已宣布但未付的股息](或者A轮优先股股东在将其股票转换为普通股时能够获得的收益(如果后者的收益金额更大))。然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剩余的收益。

此协议安排对股权投资人的退出风险有了进一步控制,但同时,对目标公司剩余可能存在的收益也丧失了参与分配权。

③ 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示范条款:在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清盘时,按照下述规定分配收益:首先,向A轮优先股股东支付其原始认购价的[一]倍、[加上累积股息]、[并加上已宣布但未付的股息]。然后,A轮优先股股东在视同将其持有的A轮优先股股票转换为普通股的基础上,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剩余的收益,但A轮优先股股东获得的收益总额(包括其根据本段第一部分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达到其原始认购价格的[ ]倍后,不再继续参与分配。

此协议安排则是对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无参与权的优先股的一个折中安排,投资人取得的回报达到一定金额后,就不再参与分配,平衡了投资人与创始人之间的利益。

PS: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目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后剩余分配财产比较大,不具有分配参与权的优先股以及具有有限的分配参与权的优先股股东在此时还可以通过行使转换权,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参与收益分配


4、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条件有哪些?
  1. 公司破产结业或各方一致同意解散公司;

  2. 公司被整体合并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 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资产;

  4. 公司创始人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违反同业竞争、竞业禁止承诺以及违反对公司的忠诚义务;

  5. 公司创始人侵占公司利益或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支;

  6. 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7. 截至某年某月某日,公司未能在中国或境外资本市场实现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5、这个舶来品在中国怎么用?


脱胎于优先股的优先清算权,也是个舶来品。其在中国法律下能否被认可和有效执行,是摆在所有投资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① 内资企业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② 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于清算时剩余财产在股东之间的分配问题并未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17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可以看出,优先清算权条款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合同安排来实现,而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分配原则,对于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存在困惑,理论界也一直存在“无效说”和“有效说”之争。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关于“优先清算权”的判决。


EMMA支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效力的肯定,认定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对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投资者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对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适用于优先清算权,投资协议中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若优先清算权条款被认定为不适用于约束目标公司,那么投资人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来实现事实上的“优先清算权”,例如约定创始人或者公司原股东将其获得的清算分配用于向投资人做出补偿。此外,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还可要求将优先清算权以及触发条件写入目标公司章程中。



就像我在上文中所说的那样,其实大部分专业的、理性的投资人并不愿意榨取过高的优先清算权。优先于管理层和员工的优先清算权越高,管理层和职工权益的潜在价值就越低。实际上在整个谈判协商过程当中,把握最佳的平衡点才是问题的关键。这样才能够为理性的投资人获得最佳价格,也能够保证对员工和管理层有一个最大激励。








南京市青年民营企业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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