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企会公告

NOTICE BOARD

青企加油站41:股份兑现条款:创业者们,与VC博弈你准备好了吗?|EMMA谢菊萍看法

TIME-2019-06-15


青企加油站41:股份兑现条款:创业者们,与VC博弈你准备好了吗?|EMMA谢菊萍看法



我们都知道,投资协议条款清单(Term Sheet)是每一个创业者在融资道路上必须要面对的重要文件之一,签订了 Term Sheet 之后,就离真正融到钱不远了。

然而 ,Term Sheet 向来以大量深奥的条款闻名,一旦某个条款没弄明白,或许会留下无限隐患。

在之前的文章中,EMMA已经对「优先清算权」、「领售权」、「防稀释条款」、「共同出售权」等进行了解读(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查看历史文章),今天咱们再来聊一个Term Sheet 中创业者和投资人都非常关心的条款——「股份兑现条款」


股份兑现条款是什么

先来看一组数据:

我们注意到,“引入投资人后的股权稀释、分期兑现”是创业者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甚至排名很靠前。

“股份兑现条款”究竟有什么魔力让创业者如此“惦念不已”呢?答案在于——


股权兑现条款就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的股份及期权需要满一定年限才能够完全兑现。如果说创始人和管理团队提前离开公司,按照一个约定的兑现公式,只能拿到部分股份或者期权。

  • 股份兑现示范条款:

  • 在交割之后发行给员工、董事、顾问等的所有股份及股份等价物将遵从以下兑现条款:发行后的第一年末兑现25%,剩余的75%在其后3年按月等比例兑现。公司有权在股东离职(无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时回购其尚未兑现的股份,回购价格是成本价和当前市价的低者。由创始人XXX 和 YYY 持有的已发行流通的普通股也要遵从类似的兑条款:创始人在交割时可以兑现其股份的25%,其余股份在其后3年内按月兑现。

用一句话来解释就是:本来属于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的股份需要一定的年限才能完全归他们自由支配。

正因为此,兑现条款(Vesting)被业内人士喻为“创业团队稳定剂”,它是保证创始团队稳定性的一个有效手段。

同时,这也让很多创业者不理解:为什么原来属于我的股份,VC一旦投资进来,这些股份就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拿回来?这些股份本来就是我的啊!


兑换条款究竟在防谁?


目前做企业的人一般有三种心态:

  • 第一种是坚决不引入风险投资,坚决不上市,自己赚的钱不管多少都是自己的,不和别人分羹。

  • 第二种是做个企业是幌子,是壳,心里想的是赶紧引入风险投资后上市,然后股票套现再去赚下一波。

  • 第三种是确确实实在做企业,并且想把企业做大做强,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引入风险投资。

股份兑现条款主要预防的是第二种情况。创业者及管理团队即使拥有了股权,也只是相当于预订了这部分股票,拥有对应的投票权,并没有拥有股票实质上所有权。

  • 举个例子:

  • VC持有公司30%股权,创始股东A持有公司70%股权,而在VC投资时,对A的股权约定了4年的兑现期。其中第1年为“阶梯(Cliff)”兑现,其余3年每月兑现,到第4年末,全部兑现。如果A在1年之内离开公司,兑现不了任何股份,其股权为0;1年之后,A可以兑现40%的股份(这就是“阶梯”),然后开始按月在剩余的年限里(3年)兑现剩余股份。如果A在投资交割1年半之后离开公司,A可以兑现的股份总额为50%(40%+30%*6/36)。


对于未兑现的股份/期权的处理:根据股份兑现条款约定,股份持有人在兑现期满前离开公司,剩余未兑现的股份通常由公司收回注销,这些股份通常不会重新分配,其他留守股东都被反向稀释而增加股权比例,比如VC、普通股东、期权持有人。对于没有兑现的期权,公司收回至期权池,可以继续分配给员工。


投资人与创始人的博弈要点

股份兑现条款一经投资人提出,通常创始团队无法拒绝,因为拒绝股份兑现条款会让投资人担心创始团队会离开公司,进而影响投资者是否投资的决策。

1、兑现期限

对投资人而言,设定较长的兑现期,可以有效保障创始团队的长期稳定,同时将创始团队的价值最大化的体现。而作为创始人,设定一个较短的兑现期(比如1,2年),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拿到更多的股份,可以自由处置更多的股份。

上图:比如创始人可以要求在投资交割时,就获得其1年的兑现股份(25%),在未来3年兑现剩余股份。

2、Vesting加速与触发机制

创始股东可以与投资人约定加速到期的触发事件,即发生触发事件后,创始股东可以立即兑现全部股份或增加兑现股份数量。

触发事件常见有两种:一是“单激发(Single trigger)”,即在并购发生时自动加速兑现;二是“双激发(Double trigger)”,即加速兑现需要满足2个条件(比如,公司被并购及创始人在新公司不再任职)。

  • 示范条款:

  • 在发生被兼并、合并、资产出售或其他改变公司控制权事件,并且员工在此事件后1年内被无故解雇,被解雇员工将有权获得1年额外的股份兑现。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没有加速兑现。

3、对于未兑现的股份,创始人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后不注销,而将这些股份在创始人和员工之间按持股比例分配,而并非是前期没有贡献的投资人通过反向稀释而收益更多。


舶来品如何落地?

跟其他大多数投资清单条款一样,股份兑现条款也是“舶来品”,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境内公司股东都不存在兑现问题,因为没有股票和期权,创始人一开始就拥有了按照认缴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权。这也是股份兑现条款大多出现在境外股权投资领域较多,而境内投资比较少见的原因。

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而注销股份也必须依法经过减资程序。

通常股份兑现条款限制的是处置权,而并非是表决权,而创始股东往往掌握着公司绝大多数的表决权,这就给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法律环境下的落地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设定类似股份兑现安排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确保股份兑现条款能够得以实施。


股份兑现条款是把“双刃剑”,合理设置能够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相反也会加速企业的衰败。另外,创始人同样可以利用股份兑现条款,稳定创始团队的成员,激发创始团队的积极性。

创业公司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很难保证每一位创始人都能和公司一起走到最后,无论是和平谈判后的好聚好散,还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争执,股份兑现条款可以将个别创始人中途退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公司不会因为个别创始人的离开而四分五裂,公司可以继续稳定发展。
















南京市青年民营企业家联合会

南京市青年民营企业家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