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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加油站31:股东会决议有瑕疵?不想利益被侵犯,三大“救命法宝”看过来|EMMA谢菊萍看法

TIME-2018-09-25


青企加油站31:股东会决议有瑕疵?不想利益被侵犯,三大“救命法宝”看过来|EMMA谢菊萍看法


    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以公司的权力争夺为背景的剧情,现实世界则更加精彩。 
    近年来,通过钻“股东会决议”的空子侵犯其他股东的案例越来越多:比如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股东会决议;再比如冒充他人在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字非法牟利的……
    面对这种瑕疵股东会决议,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维权?EMMA谢菊萍律师来支招——

 


    1、没参加公司股东会,股权却被稀释40%小张最近很苦恼。
    由于当初甲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为获取投资人的资金,小张被吸收成了公司股东,占股比例达到了60%。但小张的本职工作是从事金融方面的业务,并不实际参与甲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前不久,律师因其他事务做尽调时,意外发现小张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这下小张彻底懵圈了,为何自己没有参加过股东会会议,也并未在股东会决议中签过字,自己的股权却因为自己毫不知情的增资被稀释了那么多?
 


    在去工商部门调取了公司工商底档后,小张发现公司增资的工商手续齐全,但问题是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上的签字均非其本人签字,是别人冒名顶替的签字。
    像小张这种只投钱不主动参与经营的投资者比比皆是,他们往往不会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股东权益被侵害了,当发现时早已生米煮成熟饭。
    小张拿着别人模仿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一时陷入了困局:
    • 工商登记早已变更了,他该怎么维权呢?
    • 官司肯定要打,但是又该怎么打?
    股权莫名缩水,小张一筹莫展。
    如果你和小张一样遇到有人冒充你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该怎么办呢?

    2、这三个“救命法宝”了解一下
    股东会的进行要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要求,但事实上并非每一次股东会的程序与内容都完美无瑕,股东会决议总会或多或少存在瑕疵。(想必这其中的弯弯绕大家都懂)
    如果遇到和小张一样的情况,莫慌莫急,会议出现瑕疵后想得到最准确有效的司法救济,有三种“救命”方式你需要了解一下——
    自2017年9月1日起,对不少股东而言,无疑是值得撒花庆祝的一天,新生效的《公司法解释四》设置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不成立作为一种独立的瑕疵决议效力类型。自此它与《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及“决议撤销”之诉一起构成了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大司法救济支柱。
    这三大决议效力瑕疵的司法救济途径,倒逼公司决策的民主性、严谨性与合法性,力求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是权益受到侵害股东的救生圈。

    3、「三大司法救济对比表」拿好不谢
    “决议不成立”、“确认决议无效”、“决议撤销”,看到这里,或许会有不少人脑袋都大了:这三个条款长得像孪生兄弟一样,到底怎么区分又怎么使用呢?
    确实,对于股东来说,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确定诉讼地位、何时起诉受保护等都是设置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道难题。如果诉请错误,极有可能面临需要撤诉或是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尴尬局面。EMMA做了一张「三大司法救济对比表」给大家,作为判断提起何种诉讼的依据之一:
 
    注意:
    值得留意的是《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引入了合理容错机制。股东请求撤销决议时,倘若“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法院不允许个别股东吹毛求疵,随意动摇公司决议效力,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律延伸:
    股东会决议到底应该怎么做?
    如果你是负责召开股东会议的股东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股东会决议无效、不成立或是可撤销的审查重点在股东会决议的召开、形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如果你负责召开股东会议的话,程序无瑕疵就至关重要,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而言,下面知识点是你必须要知道的:
 
    以上为《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时间及次数有特别约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除了上述召集条件以外,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整个流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制作议案,发出会议通知和议案,预定会议室,参会人员的会前提醒,提前安排外地股东、董事、高管行程,会议资料准备,会议准备、会议室提前调试,会场布置、会议安排,资料准备,股东签到,统计到会股东人数及股份数额,分发表决票、纪要,收取表决票,计票、监票、统计票数,完成决议、纪要,主持人宣读决议并询问股东是否有异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在决议、纪要上签字,会场清理,会后重要事项,会议资料整理归档,决议执行情况跟踪等等。这些都需要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你是参加会议的投资人股东,那么下面几个问题你需要格外留意——
    1/股东会议题
    股东会的议题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属于股东应行使权力的内容。

股东会议题需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部分议董事会议案通过后应还应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以公司章程为准。如果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应提起可撤销之诉。


    2/表决权通过
    股东会会议股东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的表决权通过问题。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由普通决议通过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是否不开会就可以形成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很多规模小的公司往往觉得为避免麻烦和程序上的繁冗,很多股东甚至都没有见面开会,而是采取决议轮流签字的方式通过决议,那是否不开会就可以形成股东会决议呢?

答案是可以,但前提是对表决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或是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如果发现自己的签字是被人冒名仿签的,应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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