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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加油站21:48支私募基金投了乐视,打水漂你参与了没?|谢菊萍看法

TIME-2017-10-24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宣布,截至2017年8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652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0688只,管理基金规模10.21万亿元。


私募的规模突破10万亿后,私募第一次在公募基金面前真正挺直了腰杆,私募的规模超越公募是迟早的事情。


但是,私募的火爆并不意味着私募投资收益的稳定,远的不说,投了乐视非上市体系的那48只股权私募基金就被坑惨了。

目前在市场上可统计到共有30家私募基金管理的48支股权类私募,分别投资到乐视体育、乐视移动、乐视文化、乐视虚拟现实、乐视影业、乐视汽车、乐视云、乐视网以及综合投资九大乐视项目中去,具体参考下表:


今年3月28日融创的业绩交流会上,乐视“接盘侠”孙宏斌表示,未来乐视主要就只有乐视网(上市部分)和乐视汽车。

而这48只股权私募基金除了国融天下和新板资本外,都投了乐视汽车外的非上市项目。

那么问题来了,上市部分有孙宏斌,汽车有贾跃亭,乐视体育、移动、影业啥的找谁?


这几年在“全民PE”噱头的忽悠下,高净值投资人购买私募股权基金or购买股权基金优先级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成为时髦。

买买买,投投投。我们似乎只看到了表面的资本狂欢,却极少会注意背后的法律风险。如今乐视崩盘,留下一地鸡毛。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好好认识一下私募基金及投资私募基金需要了解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在我国现阶段,私募基金是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而言的,私募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进行,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高门槛:投资人并非人人可当

私募基金的特定募集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非你愿投就可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下:

1.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亦视为为合格投资者。

4.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1.募集的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

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

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

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

大咖登场

国内外知名私募基金公司及私募基金产品

你可能没有投资过私募基金,但下面这些名字你可能经常听见:比如曾与俏江南纠缠不清的欧洲CVC资本,管理资金逾230亿美元;华尔街上最知名的私募基金黑石基金;1972年创立于美国硅谷的红杉资本,募集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有200多家成功上市,100余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



2005年9月,携程网和如家酒店的共同创始人、携程网原总裁兼CFO 沈南鹏与德丰杰全球基金原董事张帆,以及红杉资本一起创建了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国内比较有名的私募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有:北京蓝海韬略及其旗下2016年年度收益率达到180.92%的蓝海一号,凭借押注雄安新区概念龙头股而成名的成泉资本及其旗下的成泉汇涌一期,专注于股权投资及管理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星资产管理集团、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李开复创办的创新工厂等知名私募基金公司,都运作着规模可观的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法律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类型分为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这四种。

鉴于目前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仅为股权类私募的35%,其它类别私募基金规模较小,特别是今年以来股权类私募基金飞速扩张,而证券类私募持续缩水,本文重点分析私募股权投资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PE)

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即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最终通过使被投资公司上市、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类投资基金。

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法律地位风险

《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2.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3.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4.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法律风险

这部分风险主要是基金进入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债务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6.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包括筹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大环节,其中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基金运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退出保证了私募基金投资高收益的取得和资金的高效循环,不同的退出方式中背后都隐藏着千差万别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为上市退出、股权回购或转让退出、清算退出。

(1)上市退出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两大途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借壳上市。

IPO:

IPO对于私募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可谓是双赢,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这种方式对投资来说,可以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对于企业来说,取得了新的资本市场融资途径,为企业的后续发展铺平了道路。但这种方式也存在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长和市场不稳定等缺点。除了经营业绩和公司规模必须符合上市要求的条件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借壳上市:

而借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一个好的“壳”,而愿意出售“壳”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经走投无路,在经营和治理方面无力回天,大股东才会愿意出售卖“壳”。为了让“壳”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出卖方往往有可能隐瞒一些隐性债务,这就需要买壳方聘请各个领域的专业团队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这说明私募基金通过借壳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壳的三年之后。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关键还是在于借壳成功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与经营以及二级市场上股价的表现。

(2)股权回购或转让退出法律风险

回购退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目标公司经营异常等都可能导致回购失败。

比如投资到乐视的48支基金,其中大多设置了回购条款。以一款名为“乐视体育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为例,乐视体育承诺,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挂牌,否则按照“全部投资款+12%/年(单利)计算的最低收益”,以现金形式收购投资方所持有全部股权并支付全部对价,且A轮股东优先。不过指望现在的乐视体育上市或拿出这笔钱来回购似乎都不太现实。

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3)清算退出法律风险

清算退出中,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自己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但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并没有法律依据,《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财产清算偿还的先后顺序,且在这中间特定财产的债权人还可能行使别除权。

一旦确认投资项目失败或成长太慢,不能获得预期回报,就要果断退出。当投资项目无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途径退出,也没有必要维持时,也应关闭、解散。通过清算撤回资金然后投资到下一个资金项目以提高投资效率。然而在我国,由于国内拍卖市场不发达,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变现困难,清算成本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采用。


结语

“过去十年无房产不富,未来十年无股权不富”的投资论调迷了众多投资人的眼,但任何只谈收益不谈风险的行为都是耍流氓。私募基金很美,但绝没有想象中那么美,至于IPO,更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得先问问1亿股民同不同意大规模扩容。谢菊萍律师建议,大家还是要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灵活选择投资方式。



南京市青年民营企业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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